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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

发表日期:2018/10/16 8:01:20 出处:未知标签:} 作者:王龙 有1086位读者读过

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完善中小学校挂牌督导工作制度,依据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和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办《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宁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区财政、人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给予政策、业务等方面的保障与支持,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落实挂牌督导工作的反馈意见。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责任督学聘任办法

1、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校划分为若干责任区,按1名责任督学负责责任区内5所学校的标准,聘任专(兼)职责任督学,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责任督学的聘任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责任督学上岗前须签订《履职责任书》,接受入职培训,合格者颁发聘书,方可履行挂牌督导职责。

2、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以及近期退休的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校长和教师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择优人民或聘任。

可根据督导事项,对不同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的责任督学进行合理安排,组建3-5人的团队,按片实施督导。

3、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6)本人愿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胜任责任督学工作。

(7)无违纪违法记录。

4、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个任期或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连聘连任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三章   职权与任务

第五条   责任督学的职权

1、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全面了解被督导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
管理等情况。
2、要求被督导中小学校提供相关材料。
3、受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约谈被督
导中小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
4、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5、参加学习培训和阅读相关文件。

第六条  责任督学的任务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责任督学不定期到学校了解、检查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执行省“五严”规定的情况。了解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教育局文件及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督导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等情况。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督导。责任督学要全面深入地掌握责任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督导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水平等情况,课程开设督查和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在校时间、体育活动、艺术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责任督学要倾听师生、家长及社会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各部门认真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充分发挥桥梁作用,让教育管理机构更贴近与学校、与教师、与学生、与家长、与社会等的联系。

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责任督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督促学校对问题进行整改。

5、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不断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定期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工作程序

1、出示责任督学证书。

2、依法依规了解情况。

3、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4、向督导学校现场反馈相关督导意见。

5、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第八条   工作要求

1、责任督学对责任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重视督导过程性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每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2、责任督学要坚持常规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常规督导
包括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列席直关会议等。重点督导包括对指定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面临的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时间和精力所开展的专项督导等。

3、责任督学要坚持个人督导与组队督导相结合。责任督学可
由1人负责督导3-5所中小学校,也可根据督导责任区划分,由1名责任督学负总责、多名责任督学组队共同负责督导1所中小学校。

4、责任督学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水平。通过自主学习、参加各级各类培训,讨论交流、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掌握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教育教学管理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水平。

5、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及时纠正或实行回避。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吃请和礼物,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在被督导学校领取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和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私自公开需要依法保密或暂未公开的学校和相关个人信息。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责任督学应于督导当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反馈意见,及时和学校沟通交流。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教育督导部门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的要求和时限。

第十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应每月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适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责成有关中小学校认真整改。

第十一条  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问责机制,对意见反馈、约谈整改、公开公示有明确的规定;责任督学负责监督学校落实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情况,并全程跟踪整改的过程,及时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反馈整改成效。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特别是要求学校限期整改问题的进度和成效作为对中小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综合评价、评优评先、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

按年度工作目标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1、责任督学按照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安排参加各类督导活动。

2、责任督学到责任区学校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按时、按要求完成督导情况记载材料。

3、责任督学对学校违规办学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4、社会满意度作为对责任督学的考核评价依据之一。

5、责任督学按时参加业务培训,按照要求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

考核工作按照督学自评、学校考评、综合考核、审核认定程序进行,年度考核结论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最终确定责任督学年度考核等次。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免职或解聘。对责任督学履职不力、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责任督学资格等。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责任区内中小学校应按要求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督导事项提供有关资料,虚心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区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将责任督学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8年3月10日修订